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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说乙咬伤了他的耳朵

那斯雷丁当了大法官,有甲乙二人来打官司。甲说乙咬伤了他的耳朵,要求乙赔偿,乙却说没有他的事,那是甲自己咬的。
  那斯雷丁宣布休庭,然后回到休息室,用了一个钟头的时间,试图咬自己的耳朵,结果只把自己的前额弄出一块青紫来。于是此案判决结果如下:如果甲的额头有一块青紫,那就是他自己咬的,否则就是乙咬的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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