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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怀孕后离家出走

  女友怀孕5个多月后离家出走,4个多月后产下一子并与他人结婚,孩子随夫姓。孩子生父梁某某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将女友张某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该抚养权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虽然确认了梁某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抚养权仍判给了张某某。

  女友怀孕后离家出走

  梁某某与张某某于2008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梁某某称2011年11月与张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12年3月,张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在中山市中医院产检时,中医院估算的预产期为2012年12月20日,梁某某、张某某都很高兴,双方商量于2012年6月至8月间结婚。

  2012年7月底双方因琐事争吵后,张某某离开梁某某家中,后梁某某才通过朋友得知张某某在澳门与一郭姓男子一起生活,而且到香港进行产检。2012年11月开始,在张某某预产期将近时,梁某某开始在张某某父母家附近守候,直到2012年12月9日才看到张某某的姐姐从一辆汽车下来,怀中抱着一个小孩走进张家。

  当日梁某某会同几个朋友敲开张家的门,梁某某与张家协商。张某某的姐姐说小孩是2012年11月30日在香港医院出生的。张某某的妈妈明确向梁某某表示,张某某现在已经和一姓郭的在一起,而且小孩出生证上父亲是姓郭的,小孩也取名郭某乙。后为缓和气氛,张某某家人让梁某某抱下自己的亲生儿子,并给梁某某与小孩拍了一张合影。

  在谈到关于孩子的问题时,梁某某表示现已40多岁,结婚生子一直是其心愿,其愿意亲自抚养与张某某所生的儿子。因张某某无法联系及协商,梁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梁某某与张某某2012年11月所生的儿子郭某乙是父子关系;梁某某与张某某非婚生儿子郭某乙由梁某某抚养。

  一审: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驳回

  在原审诉讼中,对于梁某某与郭某乙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梁某某申请亲子鉴定,张某某不同意。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梁某某、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及郭某乙是否双方所生,关键在于梁某某是否提供充足的证据,但是,梁某某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应由梁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法院对梁某某申请亲子鉴定不予支持。现梁某某诉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生的儿子郭某乙是父子关系并由其抚养,其主张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梁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梁某某再次申请对郭某乙与梁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张某某对此明确表示拒绝。

  二审:法院推定父子关系成立 但孩子由生母抚养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期间梁某某提交了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其与张某某的大量合照,从照片内容上看,双方关系亲密,显然与张某某所称的双方仅是普通朋友关系不符。

  二审期间,法院向中山市中医院调取了2012年7月间张某某怀孕后在中山市中医院就诊的书面材料,从张某某的怀孕日期和郭某乙的出生日期分析,基本可以认定张某某于2012年3月份期间怀孕。

  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对于推定梁某某与张某某存在同居关系以及生育非婚生儿子郭某乙的事实。

  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院推定梁某某的主张成立,并确认梁某某与张某某所生非婚生儿子郭某乙系亲生父子关系。

  鉴于郭某乙现未满两岁,年纪尚幼,仍需要母亲给予较多的关怀照顾,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不宜擅自改变其生活环境。故法院认定郭某乙由张某某抚养为宜,梁某某上诉要求郭某乙由其抚养,依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确认梁某某与张某某所生的非婚生儿子郭某乙之间系亲生父子关系,同时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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