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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邓某因生活琐事大动干戈


  王某与邓某因生活琐事大动干戈,王某携枪与邓某理论,理论不成反被殴打,一时冲动使双方都受伤害。日前,琼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法赔偿给王某(已判刑)经济损失约2万元。
  2012年9月30日,邓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产生矛盾,王某携带枪支骑电动车来到海口市琼山区某村口小卖部旁,与邓某理论过程中用枪向邓某腿部射击,致使邓某大拇指受伤、牛仔裤被打破。随后邓某将王某的枪抢下,用枪管对王某进行殴打,将王某打倒在地。王某爬起来后逃跑,邓某从后面追上并用枪把将王某再次打倒,致使王某多处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为轻伤。事发后,王某住院治疗共计19天,经济损失共计25762.85元。
  法院认为,邓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事发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害人王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对邓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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