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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司同当被告 法院判公司无责


  一名空调安装工干完活后,驾自己的车送同事回单位,途中将一行人撞死。死者家属将该安装工及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该安装工也希望单位能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他觉得他发生的事故应该与单位有一定关系。但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终审判决肇事者单位不用赔偿,肇事者单独赔偿54万元。
  员工公司同当被告 法院判公司无责
  张强(化名)系日照某公司的员工,负责空调安装业务。2013年7月22日晚上8点左右,张强和同事完成了当天的空调安装任务后,驾驶他自己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将同事送回公司,他沿日照市兖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墩村路段处时,与步行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强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陈某的家人将张强及所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系张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公司派遣安装人员去执行安装空调的任务时,不安排单位车辆,对安装人员自己所有的车辆未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对上班时间有规定,对下班时间未作要求,安装人员完成安装任务后可自行安排行程。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不应对张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强共赔偿陈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
  张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日照市中院驳回张强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事故与工作无关,因此单位无责
  “本案中,张强是公司员工,工作内容系安装空调,涉案事故发生在张强安装完毕空调后返回单位途中,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法官介绍,其在安装完毕空调后返回公司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并非系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张强安装完毕空调后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公司亦未规定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返回公司,其安装完毕空调之后的行为包括回家还是回公司,及方式与路途也非公司可支配、指定;张强所驾驶摩托车并非单位为促进其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所提供的工具。“因此无论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还是执行工作任务分析,均无从判决张强返回公司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与其从事职务行为有关联。”法官说,故不应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因此单位不用赔偿。
  既然单位不能赔偿,那么,张强能为此申请工伤吗?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立法规定工伤,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中,并非职工本人张强受到伤害,而是张强驾车致他人受伤,且依据该规定,即便张强受伤,但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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