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盒子装着自己两根血淋淋的手指头
一男子用盒子装着自己两根血淋淋的手指头,开价300万,恐吓工程合伙人还钱,警方侦查后,发现此案还有案中案:该男子及其妻子被人囚禁,手指系被他人剪断,警方由此抓获12名嫌犯,被囚禁多日的夫妻俩获救。
昨天,武汉晚报记者获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断指恐吓案”的12名被告进行了判决,主犯陶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余11人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两到三年有期徒刑。
时间回到2014年9月6日中午12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金街服装店的赵某和妻子正在店里做生意,他在河南南阳的工程合伙人李某静被两人带进来了,李某静脸色煞白,手上还缠着绷带,他们丢下一个小铁盒,赵某打开铁盒一看,里面装有两根带血的手指头,当即吓得魂飞魄散。
他们以工程亏损为由,限赵某3天内,向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否则杀赵某全家。
赵某当即报警。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成立专班调查得知,李某静,男,43岁,恩施市人。
2013年6月,赵某介绍李某静承包河南南阳至信阳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施工工程,并提供资质和设备支持,不久李某静向陶某借高利贷300万元进行施工作业。
由于李某静不懂施工管理,工程由陶某接管,陶某邀请赵某帮其施工。2014年1月,赵某发现陶某无资金投入,遂退出该工程。陶某多次纠集他人威胁赵某,要求赵某赔偿300万元。
为了找到陶某和李某静,警方调取了万达广场周边视频监控,在数百辆过往车辆中,通过模糊排查,发现嫌疑车辆为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随即对该车进行视频追踪,获取了其从开发区开往武昌方向的行车轨迹,同时,通过信息系统排查,警方查清了李某静妻子贾某的身份信息,发现2014年9月4日,其身份证曾在东湖风景区鑫源宾馆有过开房记录。
警方综合研判后得出,李某静及其妻子已被人非法拘禁,并结合李某静给赵某送铁盒时手上绑有绷带的情况分析,两根断指极有可能系李某静本人的手指。
9月7日晚11点,警方通过情报获悉,陶某在联系一歌女后聚集在武昌武泰闸附近白沙洲吉祥如意KTV。
9月8日凌晨3点,警方在此一举抓获12名嫌疑人员。
根据他们的交代,警方在黄冈一出租屋内将囚禁了4个月的李某静解救出来,返汉途中,经对李某静进行询问,获悉了其妻贾某极可能被拘禁在武昌东湖景园C区30栋906室内。9月8日早上5点,警方在该处将贾某解救,确定了拘禁李某静、贾某及伤害李某静手指的作案现场,缴获剪指工具和其他作案工具。
经过艰难审查,武穴人陶某交代:2013年年底,赵某向李某静介绍工程,李某静因无资金投入,向陶某等人高息借款,后来该工程亏损停工,陶某等人于2014年5月至9月,将李某静非法拘禁长达4月之久,并多次找赵某勒索“工程款”未果。陶某等人于9月5日迁怒于李某静,将其左手小指、无名指剪断,并挟持李某静将两根断指送给赵某,威胁赵某赔款。
作为受害人,从2014年5月至9月那段时间,李某静至今仍觉得是一场噩梦。
李某静回忆说:“2013年夏天,赵某找我谈河南有一个液化气管道铺设工程,工期一年,垫资预计1000万元,要我合伙一起搞,约定我和赵某各出资500万元,利润1500万元平分。我资金不够,找到搞民间借贷的陶某。经协商,陶某愿意借我们500万元,利息月息5%。
“2013年8月,陶某就借给我和赵某300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我和陶某说要他往工程投资,占我的利润份额,我和他利益平分。我和陶某之间没有协议,只是口头协议。我当时已经垫资130万元。
“同年10月1日,我和赵某开始在河南南阳桐柏县进场施工。一直做到2014年春节前夕,我们共垫资230万元。
“2014年2月份下旬,陶某对我说我的事情没有做好,要我退出,我就不管工程了。到了3月份,我在大连,由于资金链断裂,工地停工。
“从2014年5月初开始,陶某安排张某等人把我控制在武昌积玉桥他们租的一个私房里。直到7月份,陶某等人又把我控制在东湖景园A区10栋1005,C区30栋906室等地。
“9月6日,我又被他们带到了黄冈市,一直被关在一个小区的七楼。被挟持的这段时间里,他们用拳头、棍棒打过我几次,伤得不重,主要是吓唬我,不让我离开他们的视线,一直要求我找赵某还钱。
“期间张某、陶某都威胁我:‘你不要跑,跑的话,你的兄弟姐妹都跑不脱。’我从5月份一直被他们控制到了9月份,他们带我多次找赵某谈,但都没有拿到钱。
“2014年9月4日,陶某威胁我,要我打电话把我老婆骗到了东湖景园C区30栋906室。9月5日上午9点,张某一进门就对我说:‘没有什么谈的了。’张某从腰上拿出一把剪子给了李某清,张某把我左手按在板凳上,李某清拿着剪刀先剪断我的左手小指,接着又剪断无名指。我没有反抗也没有叫。陈某拿出绷带给我包扎,还喷了一点云南白药。断的指头不知道被谁放进了冰箱里。
“9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张某、陈某、蔡某他们把我的断指放进一个盒子里,带我到沌口开发区。在开发区万达广场步行街赵某老婆的服装店里,我对赵某说了几句狠话:‘老子给你三天时间,你看着办,老子再来找你就要你的命。’说完我把盒子放在他店里桌上就走了。”
李某静再三说:“是陶某教我这样威胁赵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赵某拿钱出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陶某、张某、李某为索取债务,经商议后分别邀约李某清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数月之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期间,张某、李某清、陈某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应按照上列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
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议并提供作案工具,李某清持械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陈某事先明知他人欲持剪刀伤害他人身体,仍接受他人指使实施购买药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此外,陶某等人均提出本案系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引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陶某、张某、李某、陈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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