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女儿“卖”给别人
华商报商洛讯(记者 曾春)27岁的陈斌后悔了大半年:他把女儿“卖”给了别人。现在,他和妻子只有一个心思,那就是尽快要回女儿,一家三口能生活在一起。目前,山阳县公安局已受理此案,调查是否属拐卖儿童。
他把女儿“卖”给别人
陈斌是商洛市商州区上官坊镇人,2013年6月,女儿瑶瑶出生后,他和妻子阮班芳经常吵架。2014年10月,阮班芳只身一人到西安打工。去年3月,在山阳县打工的陈斌,把瑶瑶送到山阳县一早教中心,一位姓陈的老师告诉他,有人想收养瑶瑶。
“我那时没啥收入,妻子也不回来,想着女儿给别人也能过得好些。”昨日上午,陈斌说,去年4月12日,他见到了收养瑶瑶的人,签了协议,收了对方2万元。
领养人拒绝他们见女儿
2015年5月,阮班芳回家后,多次追问女儿下落后,陈斌才告诉她,瑶瑶被“卖”到山阳县。
“孩子一定要要回来,要不然一辈子都良心难安。”昨日,在和陈斌去往领养瑶瑶那户人家的路上,阮班芳说丈夫也想通了,他们决定要回女儿自己养。
阮班芳说,开始并不知道领养女儿那家人住哪。“1月7日,打听到女儿在山阳县城关镇高家沟村。”
领养瑶瑶的是高家沟村的郭某,今年27岁。
昨日中午,郭某告诉华商报记者,她给了陈斌2万元,那是她的一点心意。“当初陈斌也写了协议。”阮班芳提出看看瑶瑶,被郭某及家里老人拒绝。
是否属于拐卖儿童 正调查
昨日下午,陈斌和阮班芳到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因此事涉及2万元,警方已受理此案,调查是否属于拐卖儿童。
陈斌告诉华商报记者:只要能要回孩子,哪怕我坐牢也行……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钦说,根据《收养法》,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另一方不知情,擅自将子女过继给别人,该行为亦无效。
范钦律师说,现在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