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卖淫丈夫暗中行窃
近日,天河法院对一宗容留卖淫并伺机盗窃嫖客财物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两名男子被分别判刑1年6个月和1年2个月。两人为了掩人耳目实施盗窃,对用于容留卖淫的出租屋进行改装,设置暗门“偷龙转凤”,而从事卖淫行当的竟是他们各自的妻子!
妻子卖淫丈夫暗中行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开始,杨某锋租用天河某村的出租屋,后对该房进行改装,将该房用木板墙隔成两室,并在木板墙设置活动的暗门,企图容留卖淫人员陈某琴(杨某锋的妻子)、刘某蓉(杨某锋的亲姨)在该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伺机通过该暗门利用假|币盗窃嫖娼人员现金。
2014年8月22日19时许,陈某琴、刘某蓉将庞某某带至出租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杨某锋、徐某祥(杨某锋的姨父、刘某蓉的丈夫)尾随陈某琴、刘某蓉及庞某某到上址,杨通过暗门以假|币换取真钞的形式盗走庞某某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800元。杨某锋、徐某祥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和治安员抓获归案。
涉数个罪名怎么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锋将上述场所提供给陈某琴、刘某蓉提供卖淫服务,应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某祥对杨某锋以假|币换真钞的盗窃手段表示知情,徐某祥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琴、刘某蓉在街边向庞某某招嫖后,徐某祥伙同杨某锋尾随两人到出租房,由徐某祥望风,杨某锋进入庞某某隔壁房间并以假|币换真钞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庞某某现金的事实,故徐某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锋犯持有假|币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2000元;徐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