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判死刑 妻子花1200万元“找大领导..
法制晚报讯 建昊集团原老板袁某因买|凶|杀|人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救夫心切的卓女士在丈夫的案件二审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中央领导的“李某某”(名为康某),花了1200万元后,不料丈夫被执行了死刑。发觉被骗,卓女士委托他人报警。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康某、王某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指控
谎称死刑能改判骗家属1200万
康某(曾用名为李某某)57岁;王某59岁;李某55岁。
据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3月间,康某伙同王某、李某以能够帮助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袁某将死刑改判为名,先后骗取袁某妻子卓女士12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一审时,康某未作答辩。他的辩护人认为,康某骗取卓女士1200万元的证据不足,且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和他的辩护人均表示,王某不知道康某和李某收到钱款为卓女士办事,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李某未作辩解。她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未向卓女士虚构事实,也没有收钱。她既不知道也未参与康某和王某骗钱,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此前供述
朋友能找到最高法最高检领导
据判决书中康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他自称出资20多万元帮助王某和李某在钓鱼台国宾馆成立了传金贵投资公司。
康某说,2004年秋,朋友张某打电话让他到朋友罗某家中,卓女士当时在场。卓女士说丈夫袁某因为雇凶杀人被判死刑,希望他帮忙改判无期或死缓。他说在钓鱼台国宾馆有一个朋友,关系非常硬,可以找到最高法、最高检的领导。
“之所以强调钓鱼台,是因为在钓鱼台工作的一般都是领导,借此证明我认识的人能力很强。后来我给王某打电话,他说没问题。过了几天,我带着卓女士和材料到王某公司见他。几天后,王某说他找到了最高法的领导,对方说肯定没问题。后来我按王某要求,收了卓女士1200万元,钱都给了王某和李某。”康某说。
2006年3月,袁某被执行死刑,卓女士打电话询问康某,为何减刑没办成。康某说他给王某和李某打电话,两人说因为卓女士舍不得花钱。后来他搬了家,换了手机号,再没联系卓。
在钓鱼台国宾馆租房成立公司
王某供述,2004年4月,他才加入康某和李某的传金贵公司。
2005年11月,李某问他在辽宁是否有熟人,说要抓紧时间救一个叫袁某的人。他立刻赶到辽阳,但无法见到袁某。回京后,康某说找了安全部领导,袁某的事已经处理好了。
王某说,2005年11月底,他第一次见卓女士,她和几人给康某的办公室送了三箱钱。袁某被执行死刑次日他回公司,康某电话已关机。
李某供述,2004年,康某和王某提议成立公司,让她加入,她同意了。康某出资约30万元,王某找关系在钓鱼台国宾馆租了四间办公室,成立了传金贵公司。
2005年的一天,康某带着两名女子到公司和王某谈事。后来王某告诉李某,卓女士要花钱帮助丈夫袁某改判,问他有没有能力,王某说可以办理。之后卓女士便开始给康某送钱。后来李某听王某说事儿没办成,康某给了王某很多钱,王某见到卓女士后退还了800万。剩余的还了债,交了公司租金等。
证人证言
丈夫判死刑妻称捞人花2000万
根据卓女士向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显示,她因身体不好,无法回国报案,委托齐某替她报案。
卓女士说,2005年2月3日,朋友罗某给她打电话,称认识一位势力很大的领导,可以带领导的部下来见她。当天罗某便带着领导部下张某到了她家中。张某给卓女士看了工作证,称罗某已经跟他说了袁某的事,他可以帮忙向领导汇报。过了几天,罗某打电话说:“领导回来了,要请她吃饭”。
吃饭时,卓女士见罗某和张某一直吹捧李某某(也就是康某)是领导,还透露他曾经帮助过赖昌星出国。康某一副领导做派,她就相信了。她把丈夫袁某的事对康某说了,还留下了书面材料。过了两三天,康某约她见面,把她带到钓鱼台国宾馆。当时李某和王某出来迎接康某。康某把材料交给了王某。
卓女士说,2005年四五月,康某告诉她,经他们了解,袁某是冤枉的,他要保住袁某的性命,向她要1000万元现金,卓女士同意了。她分三次把钱送到康某手中后,在袁某被暂缓执行死刑前,康某又以事情难办为由,让她再准备1000万元,之后她又分两次把钱送到康某手中。
卓女士称,2006年3月丈夫袁某被执行死刑。她给康某打电话,对方说还不知情,让她等电话,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领导”说曾接触过赖昌星的案子
张某作证称,他通过前妻认识了李某某(康某)。前妻告诉他,康某在钓鱼台国宾馆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很有本事。康某说他在公安部、中央都有关系。“2005年,朋友罗某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卓女士的丈夫因为雇凶杀人被抓,听说他在钓鱼台国宾馆有熟人,希望帮助。”
张某说,他见到卓女士后,说要征求康某的意见,看能否帮忙。之后康某和卓女士见面,他介绍康某是在钓鱼台上班的领导。康某就对卓女士说,他曾接触过赖昌星的案子,以后有事可以直接找他。“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听罗某说,卓某给了康某1200万元,但最后卓女士的丈夫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在判决书中,在与卓女士、张某联系的过程中,康某始终自称李某某。
法院判决
3人构成诈骗罪终审两人判无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王某、李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康某既向被害人虚构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又直接收取被害人的钱款,在诈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鉴于卓女士向康某等3人支付钱款的目的具有违法性,故3人骗取的赃款属于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康某和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三人犯罪所得1200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王某和李某不服,上诉。王某说他没有虚构事实诈骗,也没有非法获利。他的辩护人张平律师认为一审认定王某有罪理由不成立。
李某称对其量刑过重。她的辩护人鲁智律师认为,一审认定其有诈骗故意证据存疑,李某处于被康某、王某蒙骗之中。
鉴于案情比较重大,康某虽未上诉,法院仍为其指定了盈科律所的刘红亮、盛宇囡律师为其辩护,“涉案金额去向不明,康某坦白认罪,身患重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康某表示,卓女士称第二次给他1000万元不实。
市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二审驳回王某和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情
建昊集团原老总买|凶|杀|人判死刑伏法
据公开资料显示,曾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资产高达30多亿的建昊集团原董事长袁某和他的几个弟弟因为一桩买|凶|杀|人案,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
1996年秋,袁某和亲弟弟袁某琦以及被害人汪某,在北京怀柔金石山宾馆会面。袁某称其在成都炒期货损失了9000余万元,怀疑是刘某与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某提出找人打刘某,袁某认可。
随后,袁某出资16万元让弟弟交给汪某。1997年2月1日21时许,受袁某等人指使,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某,当刘某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向其连开两枪,但未击中目标。
事情虽没“办妥”,但自1997年以来,中间人汪某多次向袁某借钱未果,汪某便以举报袁某相威胁。
此后,袁某兄弟4人买|凶|杀|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另外三名兄弟雇凶杀害刘某未遂,又因受汪某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某琦、袁某森、袁某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法院一审判处袁某和其弟袁某琦、袁某森死刑,袁某福死缓。判处4人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左右。
当庭宣判后,袁某表示不服,并立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
2006年3月17日上午,袁某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