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琐事起争执,他用军刺刀捅死人
“我听说杀人要是逃够20年,过了‘追诉时效’就没事了,我这都快30年了。”1988年持刀故意杀人后,邱某隐姓埋名潜逃。但29年过去了,他最终仍然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7月10日,记者从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获悉,背井离乡潜逃29年的凶犯邱某,已被警方抓获,他将受到法律严惩。
因为琐事起争执,他用军刺刀捅死人
2017年6月底,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涧河派出所社区民警牛全军在日常工作中获得一条重要线索:一名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嫌疑人,可能在晋城市一带隐姓埋名藏匿。此案案发于1988年,犯罪嫌疑人姓邱,在逃已29年。得知此情况后,民警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邱某的相关线索展开调查。
民警介绍,鉴于案发时间较长,嫌疑人员的身份信息可能多次更换、案情复杂等综合因素,派出所立即将具体情况上报分局进行分析研判、信息汇总。最终,警方锁定嫌疑人的位置在晋城市沁水县一煤矿。
7月7日上午,太原警方抽调精干警力赶赴300公里外的晋城市开展抓捕工作。到达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后,因嫌疑人有命案在身且又漂白身份,再加之当地地形复杂,民警对制定的详细的抓捕方案多次进行修改。经过两个小时的工作,民警在一固定区域内对邱某实施抓捕。
经过突审,邱某彻底交代了其在1988年春天和王某等人在安徽淮南看电影时,因琐事与一青年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邱某和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军刺刀将对方刺死。案发后,邱某隐姓埋名,背井离乡逃跑至今。
目前,犯罪嫌疑人邱某已被临时羁押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等待移交安徽警方处理。
过了20年追诉时效,血案就不了了之?
从1988年到2017年,时间已经过去了近30年,远超人们常提起的“20年追诉时效”。警方为何依旧没有放弃对邱某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口中所说的“逃够20年”又是怎么回事?
记者了解到,追诉时效是指按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具体来说,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邱某和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军刺刀将对方刺死,事件发生后,警方立即启动了司法程序,不仅立案还对二人展开了抓捕。因此,邱某无论潜逃多久,也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如果当年没立案,抓到凶手也没办法?
假设邱某所犯的罪行无人发现,警方也没有立案。现如今若被警方发现,他就一定能逃避法律对其的制裁么?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警方介绍,只要是案件造成的结果比较恶劣,“追诉时效”也不会成为他们的“免罪符”。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披露了核准过两起追诉时效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这两起案件当年均没有立案,也没有对凶手采取强制措施,不过因为他们的罪行极其严重,而被核准追诉。
25年前杀人照判15年
1989年5月20日,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到吉林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3人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他们拿钱。李树振夫妇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导致其死亡。
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将马世龙抓获,随后对其立案侦查。2014年最高检核准追诉,马世龙被以抢劫罪判刑15年。
没立案,核准后仍可判刑
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董立君、魏江3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内蒙古莫旗红彦镇村民丁国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的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当年12月22日,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殴打李万山、董立君、魏江3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丁国山等4人潜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立案,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莫旗公安局通过网上信息研判、证人辨认,将丁国山等4人抓捕归案。2014年1月25日,最高检核准追诉。2015年2月,丁国山等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辛戈 通讯员 王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