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妻子)应甲方(丈夫)要求生二胎..
自从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二胎生还是不生,成了大多数家庭都在考虑的问题。
有些家庭欢欣鼓舞,有些妈妈却倍感纠结:
——我已经快40了,想生二胎,却又觉得年纪太大,好纠结。
——我大宝是个儿子,想二胎生个闺女,又怕不能如愿,所以下不定决心。
——我也想给孩子一个伴呀,可是我和丈夫工作忙,也没人帮忙带,再生一个又怕吃不了苦,纠结啊啊啊!
——每次家庭聚会,亲戚总是催我生二胎,但是我真的不想生,养一个压力已经够大了
……
最近,有网友在义乌某论坛上贴了一张图,是一份丈夫与妻子的“二胎协议”。
协议的第一段写着:“乙方(妻子)应甲方(丈夫)要求生二胎特立此协议”。
文字版整理如下:
1.甲方答应乙方在义乌购置房产写乙方一人名字,且放弃房产所有权,(如违约甲方离婚净身出户财产全部归乙方,大儿子归甲方,小的归乙方)。
2.乙方答应甲方在厂里工作直到生没有怨言,怀孕期间不再提出不生二胎要流产引产的要求。(如违约乙方离婚净身出户财产全部归甲方,大儿子的归甲方,小的归乙方。)
3.乙方怀孕期间需要购买的生产必需品甲方不得干涉(如违约甲方罚款10万元当做生产费用。)
4.乙方怀孕期间,甲方要陪乙方做定期产检,经常陪乙方散心,甲方无事不得晚归(工作需求需提前说明)。(如违约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
5.乙方怀孕期间,甲方在无工作时要积极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例如:拖地、做家务、洗衣服、做饭等(如违约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
6.乙方要求必须在月子中心坐月子(如违约甲方罚款10万元当作做月子费用。)
7.甲方不能因乙方生育后身材走样而嘲笑乙方语言侮辱,不能说:“宝宝不像我,不是我的孩子,是你和别人生的。”“宝宝像你这么难看”等类似的话。(如违约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
8.宝宝出生后甲方有义务和责任照顾宝宝,履行喂奶、换尿布、哄宝宝睡觉、讲故事等义务。(如违约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
孩子是甲乙双方的,甲乙双方父母无权决定养育和教育的事情。教育和养育问题有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看到这份协议,网友们纷纷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adale:估计就是写着玩玩儿的吧!
将将_27:看你们把女人吓的,子宫都不敢用了。
zoe1:这种协议没多大用的,对你不好的人还是对你不好。
小姐:他这二宝还没出生,就充满了人民币的味道。
站着嘘嘘的妹子:签着协议不是脑残就是没有脑子被门夹了,两夫妻需要这些东西吗,如果要,还不如各走各道。
创意纹绣美甲美睫:这怎么感觉不像夫妻啊,像代孕!或者生的别人的孩子……
董妹子:这个有点搞笑,不像夫妻,像合作伙伴!
A99兴彬鞋业:这是有钱人玩的游戏,我们只看看。
GUGU:怎么没有专业人事出来说说,有几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读:
这份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完全不像是夫妻二人,而像是两个讨价还价的生意人。
那么关于此类二胎协议或者是夫妻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关于财产约定。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上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如果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在自愿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约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这类约定出于非自愿甚至胁迫的情形,那么类似净身出户的约定恐怕会因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显失公平而不被法院支持。
其次,关于生育二胎的约定。生育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并不能用类似二胎协议的形式来约束。作为女方,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男方以罚款甚至离婚后净身出户的“约定”,来约束女方生育,恐怕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果男方确实想要二胎,而女方以流产等方式威胁,甚至私自堕胎,男方可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后,这份二胎协议中很多条款,比如陪同产检、更换尿布等这些细节约定本就是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助的义务,抚养子女更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共同的法定义务。
这种因为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通过协议的形式要求违约赔偿一般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更加不是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