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24日通报马山县一起..
中新网南宁8月25日电 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24日通报马山县一起造成3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调查情况。该总队提供的信息显示,纪检监察部门对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兴宁区交通运输局、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马山县林圩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今年3月9日,在S211省道广西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高德街往灵马方向路段,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一辆因故障停在路上、号牌为桂AF0660号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二轮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马山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深度调查组展开调查,查找、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落实问题整改,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经调查,此次事故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谢某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陆某警驾驶的车辆后照明装置不能点亮、车厢尾部未贴有反光标识、后防护装置上的反光标识已老化破损,且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陆某警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是导致该事故的原因之一。
另据查,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广西翔越货运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企业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车辆常年存在超载,事故车辆后照明装置不能点亮、反光标示已破损未进行及时修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马山县林圩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监管单位存在依法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调查结果,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在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的桂AF066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陆某警处以行政处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广西翔越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科科长、安全主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针对S211省道马山县“2020.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和有关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不严、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将进一步督促指导辖区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车辆超载超限、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提升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排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强化诚信约束,对普通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对农村地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研判,科学调整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的执勤警力部署,加大缉查布控等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有效查处超速、违规停车和违反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严管严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重点车辆,切实净化道路通行环境,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全力严防此类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