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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夜宿异性朋友家 遇对方女友查房跳楼..

  小霞夜宿异性朋友何某家中,不料遭遇其女友小影的“查房”。慌乱之下,身着内衣的小霞从5楼爬下,不慎跌落致残。为此,小霞将何某及其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0余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跳窗酿惨剧

  去年12月的一天凌晨,在上海漂泊多年的小霞接到异性好友何某的电话,电话中何某热情地邀请小霞一起去酒吧喝酒、海底捞吃夜宵。小霞应约前往,聚会结束后,何某驾驶着小霞的车将朋友们送回家。“之后,他对我说要把欠我的钱还给我,于是我便跟着他到了他家。”小霞表示,当天在喝了何某所倒饮料后感觉头晕。更让小霞惊恐的是,之后他们听到房门外有人用钥匙开门。“门外的人大声叫何某的名字,我听出来,喊人的是何某的女友小影。”

  由于门没有打开,小影在外猛烈地敲打房门,何某没有开门。“敲了一会儿,何某打开了房门,小影进入房内后便开始找我。我当时很害怕,想从正门出去,但被小影拦住。”小霞说,见此情景,何某就提出让她拉着床单从5楼卧室的窗户慢慢爬下去,床单一头由何某拉着,小霞拉着床单的另一头,从位于5楼的窗户爬出去,当她站在户外空调外机上时,因手没有拉住床单,便从5楼掉至一楼天井的平台上。

  这一摔非同小可,尽管何某立即也从窗口爬下,将受伤的小霞送往医院,但最终小霞还是因为伤重留下了残疾。经鉴定,小霞因故致第1腰椎椎体粉碎性骨折、第12胸椎/第1腰椎小关节突骨折伴关节脱位及椎管骨性狭窄,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重度伤残。

  情侣成被告

  因为伤情严重,小霞也与两个朋友撕破了脸,将何某和小影告上了法院。小霞认为,何某是房屋的主人,但他未尽防护义务,且希望自己处于危险状态,要求自己从窗台上爬出去。当自己爬出去后,何某明知危险却未制止,与自己的损害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影制造了紧张恐怖的气氛,在明知门打不开的情况下猛烈踢门,大声呼喊,进入房间后与自己发生争执冲突,小影的上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两被告应连带赔偿自己所有经济损失的50%,即120余万元。

  何某认为,是小霞送自己回家的。女友小影敲门时,自己和小霞穿了衣服在床上躺着休息,自己也从未给小霞喝过饮料,小影在事发过程中也未进入房内,其也未让小霞从窗台下去,还对她说“不要跳,不要躲”。小霞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行爬出窗台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

  小影也表示,她与何某是恋人,何某给了她家中的钥匙,事发当日,其用钥匙开门,但打不开,就用手拍门和用脚踢门,让男友开门,当时其不知道小霞也在屋内。事发时,房门始终未打开,其从未进入房屋,也未与小霞有过冲突,故不同意赔偿。

  男子担次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霞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一般危险具有常识判断能力及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遇见从5楼阳台移窗往下攀爬的行为可能导致坠楼的危险,其攀爬出5楼阳台移窗的行为与其坠楼致残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霞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小霞认为何某在事发前向其提供饮料导致其头晕、提供床单让其爬下5楼的事实,因小霞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与目击者的询问笔录相悖,法院不予认定。但何某在笔录中自认,在小影敲门后,其将该房门反锁,并在明知小霞爬上该室阳台移窗后没有及时制止小霞上述危险行为,而是听之任之,何某的行为间接地造成小霞坠楼致残严重结果的发生,与小霞致残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何某对小霞伤残后果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而目击者的笔录反映,事发时小影未进入房屋,也未与小霞产生过争吵。小影作为何某的未婚妻,在用钥匙未打开房门后,采用拍打、踢门、呼喊欲让何某开门的方式虽不文明,但与制造恐怖气氛无涉。

  最终,法院酌定由小霞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霞各项经济损失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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