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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虽美,却是个危险的“杀手”


  每年春节期间,烟花虽美,却是个危险的“杀手”。一旦惨剧发生,该找谁买单?为此,办案法官指出,受害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受害方还可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正月十二,按照客家人习俗,是闹元宵的日子,21岁的阿海(化名)跟亲朋好友一起,在其梅县程江镇的祖屋祠堂门前放烟花,就在阿海点燃烟花的那一刻,烟花突然发生爆炸,导致阿海右眼球被摘除,阿海被评定为7级伤残。事后,阿海一纸诉状将烟花销售商告上法庭。

  案例:伤者状告烟花销售商

  阿海诉称,涉案烟花是从一名叶姓老板的烟花爆竹店买来的“吉祥如意”、“空中瀑布”等烟花,而该店则是从一名李姓老板的烟花爆竹中心购进的“吉 祥如意”系列烟花,阿海要求两家店主连带赔偿其各项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35万元,此外,阿海还认为涉案烟花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两店惩罚性赔偿10万 元。

  面对阿海的诉求,两家店主认为自己无过错,他们辩称,阿海没有提供致伤烟花的残留物,故无法证明就是叶老板卖的烟花伤害阿海,更难以证明李老板是致伤烟花的销售者。同样,烟花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也需要专业机构来鉴定。

  梅州中院终审后认为,李老板将“吉祥如意”烟花销售给叶老板,叶老板又将“吉祥如意”、“空中瀑布”烟花销售给阿海,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炸伤阿海的烟花是叶老板销售的烟花,但尚不足以认定就是李老板销售给叶老板的。

  关于烟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法院认为,其中一个标准是看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阿海作为身体健全的成年人,在正常燃放普通人均 可燃放的烟花时,被该烟花炸伤,可认定该烟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可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但阿海在烟花燃放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而未尽到,酌定阿海自行承担 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叶老板承担九成赔偿责任,赔偿阿海各项损失30万元。

  法官:索赔注意保存证物

  广东一基层法院法官透露,许多当事人都没有保留烟花爆竹的残留物,往往会给维权带来难度。对此,该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务必要保存好票据凭证。如果不幸被炸伤,要保存好医院检查单、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并注意保存好致伤烟花残留物及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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