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13岁少年被邻居家狗咬死一案
今年7月20日,生活报报道了(黑龙江)尚志市13岁少年被邻居家狗咬死一案,近日由尚志市法院进行了审理。法院认定,狗主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刘某某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之父)58397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附近的饭店,与同住该地的居民孙某等人就餐期间,向孙某之子被害人孙某某许诺赠送其玩具手拍,并告知孙某某下午到其家取回。当日14时许,孙某某来到刘家,刘某某将孙某某引至家中后继续饮酒致入睡,致使孙某某在刘家院内遭到刘家所养的多条烈犬撕咬,致软组织多发性损伤及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区及周围软组织塌陷,创伤性休克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当日20时许,刘某某醒来时在院内发现孙某某已被狗咬致死后,为逃避责任,将孙某某尸体移至尚志市尚志镇开发区德强钢构厂附近河边抛弃。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孙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殁年13周岁。其父孙某现年57周岁,肢体二级残疾,由三名子女扶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被害人受犬加害的严重后果,由于刘某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孙某某被犬撕咬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
9月16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1月26日,该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452180元、丧葬费220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78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83978元。
12月20日,记者向尚志法院了解到,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